欢迎访问雅正律所数据库!

进X电子有限公司与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835号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5-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当事人
进X电子有限公司,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乔某,乔某威,乔某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二初字第835号原告:进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某,万X(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强(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总经理。被告: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总经理。被告:乔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系广东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威。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某安。委托代理人:王某,系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进X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乔某、乔某威、乔某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某及被告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某、被告乔某、乔某威、乔某安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7月至9月,X强(中国)有限公司3次向原告订购PVC原料,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X强(中国)有限公司已将所有原料运到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处并用于生产经营,但X强(中国)有限公司未依约支付货款。2009年12月10日,被告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款证明》,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愿意与X强(中国)有限公司一起对欠原告的货款1725369.41元及其利息等承担偿还责任。同日,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协议约定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与X强(中国)有限公司一起对欠原告的货款l725369.41元及其利息等承担偿还责任,利率为月1%,并于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结清全部货款。2009年12月31日,乔某对X强(中国)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1725369.41元作出担保。2009年12月19日,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乔某、乔某威、乔某安与原告签订《担保协议》,协议约定乔某、乔某威、乔某安对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不能偿还原告货款及利息时,愿意以各自的房产承担保证责任。同时,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乔某、乔某威、乔某安与原告约定“本协议所涉及的事项适用中国的法律,并按照中国的法律进行解释。本协议发生争议及纠纷时,各方当事人可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违反约定,到期未向原告偿还货款及利息,乔某、乔某威、乔某安亦未履行相应的保证责任。请求判令:1、被告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清偿欠款人民币1725369.41元及至清偿日止的利息(自2009年12月2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乔某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乔某威以深圳市福田区某房屋在银行实现抵押权后的余额部分清偿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到期未清偿的债务;4、被告乔某安以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某房屋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某某房屋在银行实现抵押权后的余额部分清偿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到期未清偿的债务。被告共同辩称:对原告起诉被告欠款的事实及欠款金额予以认可。由于原告向被告供应的重油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一直未支付货款。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0日,被告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欠款证明》和《还款协议》,确认截止2009年12月8日,X强(中国)有限公司共欠原告货款1725369.41元,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愿意与X强(中国)有限公司一起对欠原告的货款及其利息等承担偿还责任,于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全部结清,逾期产生的利息每月按本金的1%支付。2009年12月19日,五位被告与原告签订《担保协议》,被告乔某安以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某房屋及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某某房屋、被告乔某威以深圳市福田区某房屋、被告乔某以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某房屋作为抵押,上述房产均为按揭购买的房产,已在银行设定抵押,原告同意上述房产抵押债权优先实现后的余额部分作为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的债务担保。但双方均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庭审中,原告及被告乔某均称被告乔某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款证明》、《还款协议》、《担保协议》,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并有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因此,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确认。被告称原告的产品质量不合格,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被告乔某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被告乔某、乔某威、乔某安用以抵押的房产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乔某威、乔某安以房产在银行实现抵押权后的余额部分清偿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进X电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25369.41元;二、被告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进X电子有限公司利息(以1725369.4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12月21日起计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乔某对被告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进X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乔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639元,由被告X强(中国)有限公司、X强塑胶(深圳)有限公司、乔某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玲人民陪审员  刘立建人民陪审员  钟小红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庄素霞书 记 员  任芊妍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42ed8a96ca04486a4f967c5156c05b1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