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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谢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临海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台临商初字第1454号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10-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当事人
林某某,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商初字第1454号原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季某某。被告:谢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林某某为与被告谢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被告谢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季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1999年,被告谢某某因急用钱而缺钱向原告借款2笔共计30000元。1999年4月8日,被告谢某某出具2张借条给原告,写明月利息240元(即月利率0.008元)未写明还款期,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由母吴某某向其丈夫王某某催讨多次未果。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其夫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用于家庭,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负债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支付利息,约定月利率8厘,从1999年4月8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0年5月8日利息为21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某答辩称:谢某某原是我妻子,现已经离婚。原告根本没有向被告催讨,原告借给谢某某钞票被告根本不知道。有1次,原告的娘吴某某在敲被告家门。谢某某没有工作,没有办法归还。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临海市古街道鹿城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证据2、临海市房屋所有权人户籍登记表1份、临海市档案馆证明1份。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资格及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证据3、借条2份。证明被告谢某某1999年4月8日向原告林某某借款16000元、14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王某某对证据1、2没有异议,对证据3借条有异议,认为借条是假的,借条上没有谢某某手印,也没有中间人。被告王某某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证据:离婚证1份。证明被告与被告谢某某于1999年7月21日离婚的事实。经质证,原告没有异议。被告谢某某未作举证和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3,被告王某某对证据1、2没有异议,被告王某某提供的证据,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确认。被告王某某对证据3借条有异议,但没有向本院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的证据3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已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谢某某,被告谢某某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也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谢某某之间的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被告谢某某借款后未按约归还,显然违约。被告王某某的抗辩缺乏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谢某某借款时与被告王某某夫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此款属于两被告共同债务,被告王某某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某、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某某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0.8%计算,从1999年4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290元,由被告王某某、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90×××040003235,执收单位代码:0200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如判决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侯玲萍审 判 员 王和平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叶常青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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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de403d9c0154051835be781424d6e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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