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1)长刑初字第00120号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4-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当事人
辛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条,第三条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长刑初字第0012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某某,男,汉族,农民。1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侬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曾友彼出庭文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长乐市场斜对面的918路公交车站附近,见张某某独自一人从此经过,被告人辛某某拦住,抓住张某某的胳膊,对张某某进行言语威胁,抢走张某某“中兴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一部,又在西安市长安区长安广场,从张某某身上搜走伸缩棍一根,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辛某某将手机交给高浩使用,并将伸缩棍放在高浩家中。现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浩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现场示意图;户籍证明;领条;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西安市长安区入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适用普通程序第一条、第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代理审判员 田秋玲代理审判员 马婉贞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妮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b7e54f943eb4859850fc4ee5ff28ceb
(2011)长刑初字第00120号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4-25
公开日期
2014-12-13
当事人
辛某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条,第三条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长刑初字第0012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辛某某,男,汉族,农民。1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侬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程序,公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曾友彼出庭文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辛某某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长乐市场斜对面的918路公交车站附近,见张某某独自一人从此经过,被告人辛某某拦住,抓住张某某的胳膊,对张某某进行言语威胁,抢走张某某“中兴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一部,又在西安市长安区长安广场,从张某某身上搜走伸缩棍一根,后逃离现场。次日被告人辛某某将手机交给高浩使用,并将伸缩棍放在高浩家中。现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辛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浩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现场示意图;户籍证明;领条;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西安市长安区入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辛某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依法对其应予处罚。被告人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适用普通程序第一条、第三条、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七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姚化鹏代理审判员 田秋玲代理审判员 马婉贞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妮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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