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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2485)裁定书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临执字第83号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83号淄博市临淄区闻韶物业管理中心申请执行张洪里拖欠物业管理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淄博市临淄区闻韶物业管理中心于2009年12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2800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洪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闻韶物业管理中心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洪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8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张洪里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闻韶物业管理中心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爱民审判员  王建勋审判员  常西刚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f94293a5bba4b50a119e4ebceec3e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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