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雅正律所数据库!

杨仕国与王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诸暨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26号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当事人
杨仕国,王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草商初字第26号原告杨仕国,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草塔镇龙珠村。被告王锰,1973年12月23日,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草塔镇龙珠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仕国与被告王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仕国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仕国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868元,依法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杨仕国负担。审判员  楼跃飞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立挺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eeb0f2bc8414b538a563f2db57fe4aa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