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0)浙绍辖终字第225号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当事人
绍兴县××晨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室。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绍兴县××街道××路××号。负责人陶某某。上诉人绍兴县××晨纺织品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依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9月11日签订的以被上诉人为贷款人、上诉人、绍兴县金利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佰斯夫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借款人的《中国建设银行网络银行电子商务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纠纷处理已经在诉讼前选择由绍兴县人民法院管辖,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卫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ec587a0ef3048b2878602bdfca77494
(2010)浙绍辖终字第225号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日期
2010-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当事人
绍兴县××晨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辖终字第2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县××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室。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绍兴县××街道××路××号。负责人陶某某。上诉人绍兴县××晨纺织品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商初字第8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依据民诉法有关规定,本案应由越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越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08年9月11日签订的以被上诉人为贷款人、上诉人、绍兴县金利纺织有限公司、绍兴县佰斯夫进出口有限公司为借款人的《中国建设银行网络银行电子商务联贷联保融资额度合同》第十一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对纠纷处理已经在诉讼前选择由绍兴县人民法院管辖,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哲宇审判员 蒋丽萍审判员 李世和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卫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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