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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甬慈商初字第54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2-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当事人
孙国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商初字第54号原告:孙国群,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阮建波,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金利,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崇寿镇傅家路村居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群诉被告朱金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邹建祥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代书记员 龚卓一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7993690795e4a65b8e043fdf1b6c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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