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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珊与被告秦纪元抚育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04)新民初字第490号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04-03-03

公开日期
2016-08-23

当事人
秦珊,秦纪元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新民初字第490号原告秦珊,女,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王秀绒,女,1954年7月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母)被告秦纪元,男,1945年11月25日出生(系原告之父)。原告秦珊与被告秦纪元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黎晓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珊及法定代理人王秀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纪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珊诉称,因上学及生活费用的增加,法院原判决父亲给自己每月50元抚育费已无法维持生活所需,现要求增加抚育费至每月200元。被告秦纪元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3年8月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西民一终字第350号判决书判决王秀绒与秦纪元离婚,二子女秦涛、秦珊由王秀绒抚养,秦纪元每月付给王秀绒50元子女抚养费。1999年9月秦涛、秦珊以原中院判决抚育费不足维持生活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以(1999)新太民初字第350号判决书判决秦纪元每月付给秦涛抚育费60元,付给秦珊50元,现秦珊又以抚育费过低,不足维持生活,学习所需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秦纪元增加抚育费至每月200元。另查,秦涛已独立生活,不需要抚养,秦纪元月收入500元,王秀绒月收入270元。以上事实有(1999)新太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父母离婚,不改变其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谁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与义务,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及物价因素的变化,原告生活费用支出的增加,原抚育费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现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依法应予支持,具体数额参考父母双方的收入情况,本院依法酌情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2004年3月起秦纪元每月付给秦珊抚育费150元,直至秦珊十八周岁止。诉讼费50元被告秦纪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〇〇四年三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0a8240e936c4a73a27fea041910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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