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05)雁民初字第2185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05-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2
当事人
李根尚,肖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185号原告李根尚,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肖武,男,34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尚与被告肖武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b9cff242e584b0d8c3a2552e93317bd
(2005)雁民初字第2185号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05-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2
当事人
李根尚,肖武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185号原告李根尚,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肖武,男,34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尚与被告肖武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0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陈红联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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