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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杰抢劫、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冀刑执字第1292号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
2010-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9

当事人
王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冀刑执字第1292号罪犯王义杰。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30日作出(2005)保刑初字第203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义杰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05年12月8日作出(2005)冀刑一终字第571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以(2008)冀刑执字第37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0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二次,表扬二次,2009年度被评为狱劳动能手。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明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义杰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义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8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士文审 判 员  齐志勉代理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锁 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af34966cdcc40c7b9f13cf9ac549b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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