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0)金义商初字第1490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10-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当事人
蒋某某,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490号原告:蒋某某。被告:方某某。原告蒋某某为与被告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7400元。被告方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74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有义乌市后宅镇大付宅村方某某今向苏溪镇张某某蒋某某借到人民币肆万柒仟肆佰元正(¥47400.00元)。”嗣后,被告于2008年1月5日向原告归还了2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27400元。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27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某某借款27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元,由被告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486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何小甫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楼 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9a6e452472b40feaef9005da212571e
(2010)金义商初字第1490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10-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当事人
蒋某某,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1490号原告:蒋某某。被告:方某某。原告蒋某某为与被告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诉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7400元。被告方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74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兹有义乌市后宅镇大付宅村方某某今向苏溪镇张某某蒋某某借到人民币肆万柒仟肆佰元正(¥47400.00元)。”嗣后,被告于2008年1月5日向原告归还了20000元,尚欠原告借款27400元。为此,原告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27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蒋某某借款27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元,由被告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486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财政局;汇入帐号:19×××3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何小甫代理审判员 金银花代理审判员 张小燕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楼 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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