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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黄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杭西刑初字第475号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10-20

公开日期
2014-07-01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西刑初字第47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2009年12月17日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0)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2010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在杭州市钛合国际B座726室将一包约0.3克的冰毒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边某。2010年4月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放置在前述地点的65颗药丸状毒品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65颗药丸净重6.1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二)容留他人吸毒1、2010年3月10日左右,被告人黄某在杭州市钛合国际B座726室,提供冰毒和吸食工具供边某吸食。2、2010年3月22日左右,被告人黄某在前述地点,以相同方式容留边某吸食毒品。3、2010年4月3日,被告人黄某在前述地点,以相同方式容留边某吸食毒品。4、2010年4月5日,被告人黄某在前述地点,以相同方式容留陈某吸食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毒品上交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边某、陶某、孙某、陈某的证言以及毒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又提供吸毒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一人犯两罪,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2年7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吕后旺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a235d961309495e8d9884b16c658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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