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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安与戴安腾、池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瑞安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97号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6-02

公开日期
2014-07-04

当事人
赵洪安,戴安腾,池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397号原告赵洪安。委托代理人蔡丰荣。被告戴安腾。被告池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安与被告戴安腾、池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洪安于2010年6月2日以自愿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赵洪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赵洪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戴俊贤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48463f7f5d243e190a0e49681b15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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