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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德超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浙甬刑执字第3531号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当事人
蒋德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3531号罪犯蒋德超,于四川省合江县,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2日作出了(2008)慈刑初字第1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德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蒋德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蒋德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德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德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张彦强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来自: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78b43978b514150856d60d78c509f0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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