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0)浙甬刑执字第3543号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
2010-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9
当事人
王志军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3543号罪犯王志军,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穿青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了(2008)余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受监狱行政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 萍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6eb517d3a1649468efcd6e0894dc80a
(2010)浙甬刑执字第3543号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
2010-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9
当事人
王志军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3543号罪犯王志军,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穿青族,初中文化,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作出了(2008)余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0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受监狱行政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王 萍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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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6eb517d3a1649468efcd6e0894dc8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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