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0)未民二初字第523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当事人
新城上海三菱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陕西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523号原告新城上海三菱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中环广场B座501室。法定代表人汪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培,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宁,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雅荷中环大厦2号楼11层F号。法定代表人罗卜文,该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城上海三菱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1日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城上海三菱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城上海三菱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650元,下余650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蒙 来自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1ad9a9c2b46448b832da7fd01260180
(2010)未民二初字第523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当事人
新城上海三菱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陕西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二初字第523号原告新城上海三菱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中环广场B座501室。法定代表人汪建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培,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宁,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雅荷中环大厦2号楼11层F号。法定代表人罗卜文,该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城上海三菱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21日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城上海三菱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城上海三菱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650元,下余650元退还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允之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蒙 来自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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