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0)浙甬刑执字第416号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
2010-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当事人
吴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416号罪犯吴坤,于贵州省赫章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了(2006)甬仑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7年获监狱行政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董俊慧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14d1b09d7b247a9ba5d873d36412a10
(2010)浙甬刑执字第416号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
2010-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当事人
吴坤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416号罪犯吴坤,于贵州省赫章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了(2006)甬仑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0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7年获监狱行政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坤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五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董俊慧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814d1b09d7b247a9ba5d873d36412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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