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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与王文领、韩延平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柘城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1)柘法行执字第18号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10-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当事人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王文领,韩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柘法行执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尚全华,系该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王文领,男,住柘城县。被申请执行人韩延平,女,住柘城县。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执行的柘人口计生征字(2010)10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一案。经审查,其申请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宋 静审判员 董 晓审判员 孙彦峰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莹华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d58fe113a7142dd8c719988707bc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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