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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炳金、楼炳金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与金新富一审民事裁定书

义乌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2号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3-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当事人
楼炳金,金新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苏溪商初字第52号原告楼炳金,经商,稠城街道篁园路118号。被告金新富,经商,乌市稠城街道洪界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楼炳金与被告金新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楼炳金未在规定期限内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穆文好 来自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c142417726d4eeaa4c6da749d289c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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