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9)冀0481民初2949号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1-21
公开日期
2020-03-17
当事人
魏某某;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81民初2949号原告:魏某某,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中,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第三人:张某某,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娟,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第三人张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对被告吕某某、第三人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志钢人民陪审员 曹建强人民陪审员 侯树海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俊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bd742a484434190b4eaab810014de2f
(2019)冀0481民初2949号
法院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1-21
公开日期
2020-03-17
当事人
魏某某;吕某某;张某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81民初2949号原告:魏某某,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中,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第三人:张某某,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娟,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吕某某、第三人张某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魏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对被告吕某某、第三人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志钢人民陪审员 曹建强人民陪审员 侯树海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俊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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