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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宋某某因与被告江某某就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与江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平阳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温平鳌保字第40号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当事人
宋某某,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保字第40号原告:宋某某。被告:江某某。原告宋某某因与被告江某某就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大道76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江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敖江大道76号的一间房屋土地使用权(地号:2-39002-55,土地证号:1-2008-02-18**)。本案保全费2020元,由宋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代理审判员  曾庆建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陈花 来自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b83a6e08cf24cd5897a52c73ce56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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