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10)温平鳌保字第40号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当事人
宋某某,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保字第40号原告:宋某某。被告:江某某。原告宋某某因与被告江某某就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大道76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江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敖江大道76号的一间房屋土地使用权(地号:2-39002-55,土地证号:1-2008-02-18**)。本案保全费2020元,由宋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代理审判员 曾庆建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陈花 来自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b83a6e08cf24cd5897a52c73ce56969
(2010)温平鳌保字第40号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8-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当事人
宋某某,江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平鳌保字第40号原告:宋某某。被告:江某某。原告宋某某因与被告江某某就民间借贷发生纠纷,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大道76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江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平阳县鳌江镇敖江大道76号的一间房屋土地使用权(地号:2-39002-55,土地证号:1-2008-02-18**)。本案保全费2020元,由宋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代理审判员 曾庆建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黄陈花 来自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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