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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玉环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307号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6-22

公开日期
2015-12-31

当事人
胡××,刘×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307号原告:胡××。委托代理人:戴××。被告:刘×。原告胡××与被告刘×其他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建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1-2月份间,被告称其在乐某某一家名为“a8”的娱乐场所有投资,建议原告以暗股的形式向被告投资,原告遂交付被告投资款80000元,2008年8月份间,被告要求原告退股,对于原告的投资受益按20000元计算,被告支付了10000元的投资受益款后,于2008年8月21日出具了金额为90000元欠据一份,并约定于2009年1月底前还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90000元及利息(从200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未作答辩,也未提供反驳的证据。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份间,被告称其在乐某某一家名为“a8”的娱乐场所有投资,建议原告以暗股的形式投资,原告交付被告投资款80000元。2008年8月份间,原告退股,双方约定原告的投资受益按20000元计算,被告支付了10000元的投资受益款后,于2008年8月21日向原告出具一份金额为90000元的欠据,并约定于2009年1月还款。该笔欠款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由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原告身份证、被告的人口信息表、欠据原件、原告方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刘×尚欠原告胡××90000元由被告出具的欠据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拖欠不还,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原告的诉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经本院??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原告所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胡××欠款9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09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刘×负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倍倍 来自: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9bf31ccfdb84da8867a3af6fd758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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