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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甲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衢柯商初字第628号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7

当事人
徐甲,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柯商初字第628号原告:徐甲。委托代理人:徐乙。被告:郑某某。原告徐甲为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徐甲起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08年10月6日、2008年10月1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前述款项,但被告都借故予以推诿。原告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7200元(其中30000元利息自2008年11月8日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5000元利息自2010年8月2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徐甲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借条。被告郑某某未提供答辩,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也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综合本院已确认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10月6日被告郑某某向原告徐甲借款30000元并约定11月7日归还,2008年10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出借款项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支付被告相应借款,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至,被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怠于行使自身的诉讼权利,由此产不利于己的诉讼后果,应由其自身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徐甲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其中30000元的利息自2008年11月8日起,5000元的利息自2010年8月3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 建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柳娟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98fb8529bdd475bb6d3b8ddbe7a9d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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