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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辉祥与葛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三原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三民初字第000458号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6-18

公开日期
2016-12-21

当事人
易某某,葛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三民初字第000458号原告易某某被告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健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惠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7a716083fa4425bac7333b7b4e51f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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