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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玉环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台玉商初字第642号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4-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64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陈某某。原告王某某为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郑风雨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陈某某于2009年6月1日向原告借去人民币35000元,后归还了2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1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陈某某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被告陈某某既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陈某某出具的借条一份、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据充分。被告借款后没按约定的期限内付清所欠的余款,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曼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5f9f88c7e7a4fb6ae42a5eb4c74e5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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