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雅正律所数据库!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周绍山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芝执字第1648号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10-09-09

公开日期
2015-08-03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周绍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芝执字第164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207号。被执行人周绍山,蓬莱市大辛店三十里铺石子厂业主。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芝商二终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绍山在银行存款元至我院(开户行: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信用社大疃分社;帐号:90×××8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大刚 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4b11628b2ba4f5dbbc669cc0a39257a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