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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君健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浙甬刑执字第3135号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
2010-08-12

公开日期
0000-00-00

当事人
何君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甬刑执字第3135号罪犯何君健,于四川省南溪县,现在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了(2010)甬镇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君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2010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君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君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君健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君健减去有期徒刑二十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 伟审 判 员  项 红??判员陆慧慧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4859317c93f4845a182743c9e93b7d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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