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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友国与寿泉章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甬慈执民字第1401号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裁判日期
2010-06-04

公开日期
2016-10-18

当事人
杨友国,寿泉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甬慈执民字第1401号申请执行人杨友国,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寿泉章,男,194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08)慈民二初字第2658号申请执行人杨友国诉被执行人寿泉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寿泉章尚欠申请执行人杨友国人民币10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寿泉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140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辉审 判 员 陆 伯 安代理审判员 房 赤 敏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书 记 员 杜震(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ffb55077a714149b579aba41f5df5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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