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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甲与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游县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衢龙民初字第215号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当事人
王甲,刘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衢龙民初字第215号原告王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乙。被告刘某某。原告王甲与被告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王甲的委托代理人王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后,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甲诉称,2009年11月14日原告受被告雇佣到被告承包的工地秋滨工业园区唐宅前周村贴墙砖,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800元,被告向某告出具了借条,写明款于2010年1月28日前付清,但经原告屡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800元及利息,庭审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现只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800元。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刘某某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其形式、内容合法,与本案有关联,被告刘某某未到庭应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抗辩权,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据此,本院确定的案件事实为:被告刘某某在承包秋滨工业园区唐宅前周村工程期间,原告王甲受其雇佣在工地干活。后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800元,2010年1月9日被告向某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10年1月28日前支付,但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欠款1800元,事实清楚,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时间支付,但被告至今未付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欠款18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王甲工资欠款18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雄军审 判 员  吴菊仙代理审判员  徐宇娟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秀华 来自:www.macrodatas.cn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29f8b6407af4debb2ecf49f7314ff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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