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雅正律所数据库!

徐××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姚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09)甬余商初字第2528号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2-24

公开日期
2015-12-30

当事人
徐××,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528号原告:徐××。被告:陈××。原告徐××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起诉称:2009年3月2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明确借期为3个月,到2009年6月20日归还,被告借款到期后,除陆续支付部分利息外,对借款本金至今尚未归还,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万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借条1份。被告陈××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采信。故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徐××与被告陈××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应当归还原告借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归还原告徐××借款15万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81×××3001,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谷昌审 判 员  楼全民代理审判员  盛 辉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慧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2146ff3f6d841c8b0599e742f93c3fe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