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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浙农饲料有限公司与陈雪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海宁市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117号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7-05

公开日期
2015-12-27

当事人
海宁市浙农饲料有限公司,陈雪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海袁商初字第117号原告:海宁市浙农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袁花镇工业园区潘家大桥西。法定代表人:江时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学龙,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华,市余杭区径山镇漕桥村香3组石梁桥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浙农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浙农饲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浙农饲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元,由原告海宁市浙农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国勤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书记员 裘竹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原始连接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1f4ff1c20d446019ea3cc99f7ef27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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