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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与陈建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案号
(2010)杭余民初字第125号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03-08

公开日期
2014-06-19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陈建云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民初字第125号原告: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冯天元。委托代理人:钱文耀。被告:陈建云。原告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一医院)为与被告陈建云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莫晓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第一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钱文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建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第一医院起诉称,2007年10月10日,被告陈建云因伤前往原告第一医院处急诊,经检查诊断为:腹部闭合伤、内出血、弥漫性腹膜炎、小肠断裂等,后入院治疗,行肠修补术、吻合术及后腹膜修补术等,于同年10月31日出院。被告陈建云共计住院21天,花费医疗费7703.41元,但其仅付1900元,尚欠5803.41元未付。因催讨未果,原告第一医院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陈建云支付所欠的医疗费5803.41元。原告第一医院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住院病案一套,用以证明被告陈建云在原告第一医院处医疗的经过。2.住院病人费用分类汇总清单一套,用以证明被告陈建云在治疗期间花费的医疗费明细。3.(2007)杭余刑初字第6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医疗费确认单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建云所欠的医疗费数额。被告陈建云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并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原告第一医院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有效证据的采信原则,本院确认其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07年10月10日,被告陈建云因被他人殴打致伤,前往原告第一医院处急诊,经诊断为腹部闭合伤、内出血、小肠断裂,随即住院治疗,同年10月31日出院。2008年1月5日,经被告陈建云确认,其在原告第一医院处就诊共计花费医疗费7703.41元,已付1900元,未付5803.41元。2009年12月29日,原告第一医院诉至本院,请求上判。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已由原告第一医院提供的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现被告陈建云未及时支付所欠医疗费,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对此,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第一医院起诉要求被告陈建云支付所欠的医疗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建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余杭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费5803.4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建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莫晓燕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韩 青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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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c9b6782d24f4cc3a5c2401069238e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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