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五:依法核准 坚决追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
一、基本案情
1997年7月28日,朱某在江苏徐州市某小区,入室抢劫致幼童彭某死亡,作案后逃离现场。此案多年未侦破。2018年,公安机关通过指纹比对发现线索,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抓获。2019年2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朱某核准追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已超过追诉时效,但考虑朱某的犯罪对象为年仅10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性质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至今没有消除,依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于2019年5月6日对犯罪嫌疑人朱某作出核准追诉决定。
二、典型意义
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一般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依法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在办理此案中,检察机关认真贯彻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结合具体犯罪的性质、情节、手段、后果、社会影响、认罪态度等方面,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体现了坚决打击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