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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批)朱某甲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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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保障犯罪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十八批)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关键时期和吃劲阶段,全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毫不动摇地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抓紧抓实抓细各项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手中有粮”才能“心里不慌”。充足齐备的防疫物资和生活物资,是疫情防控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基本生活保障,既是保民生、稳民心的需要,也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心协力、共克时艰。在全国人民同舟共济、团结一心防控疫情的形势下,仍有不法分子无视国法,破坏疫情防控民生、物资保障,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试图发“疫情财”。如有的为牟取私利,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生产、销售防护服、抗原快速检测试剂等防控物资,不仅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权,而且容易给疫情防控带来风险隐患;有的在疫情期间囤积食品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有的在区域管控的情况下,利用社区团购这一新型网购方式和特殊时期人们迫切购买物资的心理,假借“社区团购”实施诈骗犯罪。

  为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生活物资供应,筑牢疫情防控屏障,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指导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疫情防控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公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保障犯罪的4起典型案例。

    案例二:

  朱某甲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

  ——假冒并销售他人注册商标的新冠抗原快速检测试剂

办案检察官审核案件物证——假冒商标的抗原快速检测试剂。

  犯罪嫌疑人朱某甲曾系某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合作经销商,从事该公司研发的新冠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销售业务。2021年7月底,朱某甲停止与该公司的合作。同年8月,朱某甲开始伙同朱某乙(另案处理),未经该生物科技公司许可,利用其熟悉该产品生产、销售流程的便利条件,找到深圳另一公司购买了其他类型的新冠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并使用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该生物科技公司试剂包装盒电子设计文档制作了包装盒,购买了棉签、药水、空管、说明书等原材料,联系不具有生产加工资质的王某某将上述原材料进行组装后对外销售。

  该生物科技公司发现有人在市场上销售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检测试剂,于2021年11月4日向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报案。11月13日,公安机关在朱某甲委托王某某加工的东莞市2处加工窝点查获鼻拭子、提取管、稀释液、带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新冠病毒抗原快速检测试剂、试剂盒、试剂卡包、说明书等制作材料。

  2021年11月13日至12月2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相继将朱某甲等人抓获归案。经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查获的新型冠状病毒(COVID-19)抗原检测试剂成品价格为人民币66万余元。该案目前正在审查起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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