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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批)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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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保障犯罪典型案例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第十八批)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逆水行舟、不进则退”的关键时期和吃劲阶段,全国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毫不动摇地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抓紧抓实抓细各项疫情防控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手中有粮”才能“心里不慌”。充足齐备的防疫物资和生活物资,是疫情防控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基本生活保障,既是保民生、稳民心的需要,也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心协力、共克时艰。在全国人民同舟共济、团结一心防控疫情的形势下,仍有不法分子无视国法,破坏疫情防控民生、物资保障,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试图发“疫情财”。如有的为牟取私利,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生产、销售防护服、抗原快速检测试剂等防控物资,不仅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权,而且容易给疫情防控带来风险隐患;有的在疫情期间囤积食品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有的在区域管控的情况下,利用社区团购这一新型网购方式和特殊时期人们迫切购买物资的心理,假借“社区团购”实施诈骗犯罪。

  为进一步引导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生活物资供应,筑牢疫情防控屏障,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指导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办理涉疫情防控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公布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保障犯罪的4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胡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假冒注册商标制作医用防护服予以销售

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实地查看涉案医用防护服及包装箱等物证。

  2021年10月,胡某某以江西省进贤县某加油站附近的一处民房为窝点,未经注册商标“福仙缘”所有人贵州福仙缘服饰有限公司许可,委托他人印制“福仙缘”牌医用防护服的内包装袋、外包装纸箱、合格证及说明书,将其购买的无品牌标识“白板”防护服包装成“福仙缘”牌医用防护服,在未对防护医用质量进行检测的情况下,违法销售给毛某某、桂某某等中间商。中间商又销售给某物业公司、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和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供上述单位在核酸检测、日常防控等工作中使用。

  2021年12月20日,民警在工作排查时,将正从仓库内搬运涉案物品的胡某某抓获,同时查获假冒的福仙缘牌医用防护服外包装纸箱20个、福仙缘牌医用防护服使用说明书12000张以及“白板”防护服300件。现已查明,胡某某共制作、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医用防护服4万余件,每件售价为9.2元至10元不等,非法经营数额40余万元,违法所得数额3.3万余元。

  2021年12月2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将胡某某刑事拘留。2022年1月21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批准逮捕胡某某,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3月26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4月26日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胡某某提起公诉。5月25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胡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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