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我局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审查组,于2004年12月19至21日,对你局所属重庆医疗器械质量检验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扩项)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我局认可该中心对玻璃体温计等42种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进行检测的资格。认可有效期5年。
附件:认可的医疗器械受检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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