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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缔以挂靠形式开办药品经营企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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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解除挂靠企业问题的请示”(辽药[1999]102号)收悉。文中所述,你局一些 直属企业“通过挂靠形式,使一些不具备医药批发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开办了药品批发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 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的有关规定。对上述挂靠单位和个人,不存在股份制合作和 股份制改造的问题,更不允许其保留医药批发资格,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此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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