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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省连锁试点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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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为顺利实施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工作,根据我局印发的《关于进行药品零售跨省连 锁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165号)、《关于印发药品零售跨省连锁试点企业 条件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22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试点企业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条件,对所推荐的试点企业进行现场审查。

  二、推荐的试点企业数超过一个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推荐意见中 对被推荐企业进行排序。

  三、推荐时间截止至7月10日(以邮戳时间为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二OOO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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