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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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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武警总部卫生部: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业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第8号局令 于1999年6月15日颁布并于8月1日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程序》是药品监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行政的依据,各地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二、《程序》规定的执法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格式 安排印制。卫生部1992年颁布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规定(暂行)》中规定的执法文书, 可继续使用至1999年12月31日。

  三、各地在执行《程序》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家药管局市场监督司。


                             国家药品管理局市场监督司
                               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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