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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外使用中国药品检验总所名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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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你所“关于启用中国药品检验总所对外名称的紧急请示”(中检办字[1999]第692号) 收悉。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1996年2月18日“关于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外 名称的批复”(中编办字[1996]44号)精神,经研究,我局同意你所对外使用“中国药品 检验总所”名称。中国药品检验总所是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授权的进口药品检验和仲裁 检验机构,依法进行进口药品检验和仲裁检验工作。

  特此批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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