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国家管制 麻醉药品
【基本案情】
部分涉案舒芬太尼针剂
被告人陈某系上海市某医院普外科医生,其于2012年因给殷某做外科手术而结识,后了解到殷某对舒芬太尼(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成瘾,平日需大量使用该药物。2015年至2017年间,陈某向本院多名麻醉科医生谎称自己亲友患有癌症需要镇痛药物,多次从上述医生处违规获取1000余瓶舒芬太尼针剂(每瓶含舒芬太尼50微克,共计0.05克,相当于2克海洛因)后提供给殷某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10余万元。
【诉讼经过】
2020年3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2020年10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陈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应公安机关邀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引导办案民警全面收集固定证据。
(一)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因具有临床治疗价值,在严格管理使用条件下可作为药物使用,故出于医疗、科研等合法目的使用时,属于药品,但出于满足药物瘾癖而使用时,则属于毒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涉案药物“舒芬太尼”列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系受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为了满足药物瘾癖使用,可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毒品。
(二)向吸毒人员大量提供麻醉药品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陈某身为医务人员,严重践踏执业底线,明知“舒芬太尼”属于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其工作便利,将从其他医务工作人员处骗取的“舒芬太尼”多次向吸毒人员大量提供,依法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予以严惩。
(三)准确认定涉案罪名,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还是贩卖毒品罪,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判断。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由特殊主体构成,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麻醉药品的人员,而贩卖毒品罪由一般主体构成。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系医院的普外科医生,其本人不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利用在医院工作的便利条件,从同院麻醉科医生处骗取涉案“舒芬太尼”后有偿提供给吸毒人员,应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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