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雅正律所数据库!

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借用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局机关各司室: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借用人员管理规定》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对现已借用人员按照本规定进行清理,并在2006年5月10日前重新登记报批。

  二、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借用人员,由各部门在2006年5月中旬前完成清退。

  三、本规定自2006年5月15日起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借用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局机关履行“三定”职责,维护机关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量,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借用人员系指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帮助工作的非在编人员。

  第三条 局机关各司室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借用人员帮助工作:
  (一)在已核定的机构编制内公务员空缺的;
  (二)在编公务员挂职锻炼、基层锻炼或援藏、援疆等支援地方建设的;
  (三)在编公务员派往有关国际组织或港、澳等地区工作的;
  (四)在编公务员参加三个月以上学习、培训的;
  (五)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或重要专项工作需要专业人员支持的;
  (六)国家局确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借用部门可以从局直属单位或有关行政、事业等单位借用人员。借用前应征得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同意。不得从行政相对人或社会中介组织借用人员。

  第五条 借用人员须政治可靠,诚实可信,并能够胜任借用期间承担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借用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审批程序:借用部门填写借用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样式见附表),报人事教育司审核,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其中涉及第三条第(五)、(六)项情况的应当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 借用人员应当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中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机关廉政制度、保密制度、考勤制度等工作纪律。

  第八条 借用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列席司室和局有关会议,可以参与起草有关文件,但不得单独作为拟稿人。借用人员按照规定可以查阅有关文件和档案,但不得查阅有关机密和绝密文件。借用人员可以使用局域网。

  第九条 借用人员的办公设备配置,按以下情况办理:
  (一)属第三条第(一)项的借用人员,办公设备按正式人员配置;
  (二)属第三条第(二)、(三)、(四)项的借用人员,不再另配办公设备;
  (三)属第三条第(五)、(六)项的借用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另配办公设备,工作结束后,应将所配设备交回局办公室。

  第十条 借用人员不得单独出差执行公务。借用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一条 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借用期间借用人员一律不转行政、工资关系,组织关系按党内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借用工作结束后,借用人员应及时返回原单位,借用部门应向借用人员所在单位反馈借用人员工作表现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各司室对本部门借用人员负有管理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借用人员或对借用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司室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局办事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另行审批。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人事教育司、办公室(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精选图文

221381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