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
位)认定办法》(人发[2001]71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要求,经研究,现将药品使用
单位执业药师资格认定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严格按《认定办法》的规定,仅限于在药品使用单位(包括机构改革后,由卫
生行政部门划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药品检验机构)工作,受聘担任药学(中药学)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符合《认定办法》中规定的各项申报条件,在药品使用单位办理了离退休手续,
现返聘在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必须符合《认定办法》中规定的各项申报条件。现对《认定办法》中第二条
第(六)项条件说明如下:
(一)药事法规的考核,属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管理的药品使用单位,由各主管部
门组织进行,属地方管理的药品使用单位,由各地人事厅(局)、会同卫生厅(局)、药品监
督管理局组织进行;属中央统一管理的企业所属的药品使用单位,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属
军队管理的药品使用单位,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进行。具体考核时间和办法,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安排。
(二)本通知所附“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人员药事法规考核资料目录”
(附件1),为申报人员药事法规方面的考核内容,供申报人员学习参考。
(三)药事法规的考核可采取开卷考试的办法,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方可办理推荐手
续。
三、申报时间及要求
1、请及时将《认定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通知各有关单位,并抓紧组织落实。
2、按照《认定办法》中第四条“认定程序”的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其中《执业药师资
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评审表》及本通知所附《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申
报人员汇总表》(附件2),各一式二份。
3、在《认定办法》发布前,调离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申报条件
的,申报时应由原单位出具证明。
4、要严格认定程序和要求,认真进行资格审核和申报工作。认定申报材料务于10月 30
日前,报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5、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司职称处。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7号
邮 编:100013 联系人:胡文忠 吴健
联系电话:84214781 84214788 84211552(传真)
附件:1.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人员药事法规考核资料目录
2.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人事部办公厅
二OO一年七月二
十六日
附件1: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人员
药事法规考核资料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
2、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 |
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 |
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号) |
5、戒毒药品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 |
6、医院药剂管理办法(卫生部卫药字〔1989〕第10号) |
7、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 |
8、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 |
9、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药管安〔1999〕401号) |
10、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 |
1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
12、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管市〔1999〕454号) |
13、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管安〔1999〕399号) |
14、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3号) |
15、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1999〕15号) |
16、国务院体改办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卫生部 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 |
17、国务院体改办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卫生部 国家药品监管局 国家工商局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意见(国办发〔2001〕17号) |
18、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961号) |
19、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若干规定(卫生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国家药品监管局 国家中医药局卫规财发〔2000〕232号) |
20、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管局 卫生部国药管市〔2000〕306号) |
21、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 国家药品监管局人发〔1999〕34号) |
22、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管人〔2000〕156号) |
23、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管人〔2000〕334号) |
附件2:
执业药师资格(药品使用单位)认定申报人员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最高学历 | 取得时间 |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 聘任时间 | 现在何单位何岗位从事何专业工作 | 备注 |
' 文号:人办发[200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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