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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药品行政保护收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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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药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药品行政保护收费许可证的函(国药科函字[93]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同意你局药品行政保护办公室向药品行政保护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收取药品行政保护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你局自行制定、调整,并抄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收费收入的使用管理办法,由你局商财政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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