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药管理局:<?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根据人事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国药人字[94]429号)和“执业药师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国药人字[1996]第216号)的要求,为继续做好执业药师注册登记工作,现就1997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7年度执业药师考试及格人员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在1998年底以前注册登记工作。
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工作中要认真审查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登记所从事的岗位。
三、执业药师注册登记者申请注册登记要符合人事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第三章;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执业药师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要求。
四、1997年度执业药师注册登记,仍继续使用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印制的“执业药师证书”和“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
五、请各执业药师注册管理部门务于1999年2月底前,将1997年度符合注册条件并已完成注册登记的人员的“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份,连同1997年度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注册登记工作总结(包括1995年到1997年各年注册人数)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