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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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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品级实物标准管理办法

国标发〔1986〕174号


第一章 总 则


一、棉花品级实物标准是检验棉花品级的依据,对贯彻国家经济政策和技术政策,起着重要作用。为了做好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92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制定、修订和更新标准的原则


二、根据国家棉花标准(指文字标准)有关条款、品级条件及参考指标、制定或修订相应的品级实物标准。

三、鉴于实物标准容易变异,为保持原有各级的品级程度,实物标准应每年更新。

四、品级实物标准的更新,应根据上年国家基本标准的品级和程度,体现更新因素的原则进行。对上年实物标准存在的缺点,征得有关部门的意见,也可作适当改进。


第三章 实物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制


五、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分国家基本标准,国家标准和省级仿制国家标准(简称仿制标准)3 种。

国家基本标准(包括相结合的籽棉、皮辊棉和锯齿棉 3 种)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制定、修订和更新。中国纤维检验局制定、修订或更新的各类各级实物标准,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经研究修正后,报请国家标准局批准后执行。

中国纤维检验局根据国家基本标准负责复制国家标准,分发有关部门及省一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


第四章 实物标准的仿制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需要的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均使用省级仿制国家标准。仿制标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尚未建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标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七、省级仿制国家标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同样作为检验棉花品级的依据,如仿制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品级程度有出入时,以国家标准为准。

八、仿制标准时应选用代表性的棉样,根据国家基本标准的品级程度结合本地区棉花的外观特征进行仿制。

九、各省级仿制国家标准的基本标准由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平衡后批准下发,作为仿制标准的依据。仿制标准的盒子应与国家标准一致。

十、仿制标准时,为了品级程度一致,只宜集中,不宜分散。

十一、仿制的实物标准,在听取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并经研究修正后报请省级标准局批准发布,同时报中国纤维检验局一套核查备案。

十二、为使国家标准和仿制标准品级程度一致起见,应采取以下措施: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仿制用各级棉样(皮辊棉)寄送中国纤维检验局统一检验和仪器测定。

2.重点产棉省在仿制标准期间,可派员携带仿制用基本标准及成品 2 套,去中国纤维检验局校对。

3.中国纤维检验局应采取各种形式检查仿制标准。


第五章 实物标准的保管和使用


十三、国家基本标准和省级仿制标准的基本标准均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负责保管(无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由标准局负责),为加强管理,需指定专人负责。

十四、鉴于实物标准容易变异,国家基本标准及省级仿制标准的基本标准,均应保管在低温、干燥的专用箱柜内;一般实物标准也应保管在通风、干燥、防止日晒的地方。

十五、品级实物标准,应爱护使用,防止损坏原有品级程度。


第六章 附 则


十六、国家基本标准、国家标准、省级仿制国家标准使用期限为 1 年(自当年 9 月 1 日至次年 8 月 31 日),本年度实物标准经审批发布后,上年度实物标准即行废止。

十七、棉花品级实物标准在有效期内,发现品级程度有变异时,报请原制定部门,校对调整;如变异严重不能调整时,即予作废。

十八、棉花调出省外时,销地检验单位,以产地省(自治区)仿制标准作为检验品级的依据,如有不同意见,以国家标准为准。

十九、长绒棉品级实物标准和棉短绒实物标准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

二十、本办法由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办法自 198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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