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实施《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2年2月3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法发〔1992〕0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
一些地方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以下简称《处罚细则》)某些条款提出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作出补充规定如下:
一、《处罚细则》第五条(六)项罚款,包括现场罚款,其限额为50元以下。
二、对销售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可比照适用《处罚细则》第十四条(六)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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