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授权北京市等18个省级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2号 2015年1月15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简政放权的精神,工商总局决定,将已经工商总局登记的内资企业逐步下放至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登记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总局授权北京市等18个省级工商局对在工商总局登记的,由国务院国资委及其所属企业出资的内资企业(共923户,名单附后)进行登记管理。
二、工商总局按照以下程序,将其登记的内资企业迁移至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局。
(一)由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向拟迁入的省级工商局发出迁移通知书,同时移交相关电子档案、书式档案。
(二)相关省级工商局收到迁移通知书及电子档案、书式档案后,向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开具接收回执。
(三)企业迁移后,由其迁入的省级工商局换发营业执照。
(四)企业迁移前已经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工商总局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由工商总局交换至迁入的省级工商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三、各省级工商局要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被迁移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迁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与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联系。
附件:迁移至北京市等18个省级工商局进行登记管理的 928户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