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监督管理的通知
质技监局量函〔2000〕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以下简称“《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其计量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多年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直十分重视这项工作。1998年,卫生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对医疗单位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及其管理开展检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保证医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近期发现各地区个别医疗单位忽视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的管理,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的实施,计量器具的准确性难以保证。为有效地依法加强医用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对医用强检计量器具进行监督管理。对使用未经检定、超检定周期和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要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顿。
二、根据“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技监局量发〔1998〕49号)精神,对“医用三源”进行监督管理。
三、要加强对各医疗单位的宣传培训工作,帮助各医疗单位健全计量管理制度,提高医护人员的计量法制意识。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医用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工作中一定要认真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通知”(质技监局政发〔2000〕87号),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切实维护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行业形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