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华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
脱贫不稳定户 乡村振兴部门移送救助线索 联合救助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谢某华,女,1985年9月出生;黄某瑞,女,2006年12月出生;黄某伦,男,2009年6月出生;黄某庭,男,1956年8月出生;陈某莲,1965年11月出生。五人分别系冯某强故意杀人案被害人黄某兴的妻子、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其中谢某华亦系冯某强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
2012年6月24日,冯某强因琐事驾车将黄某兴、谢某华乘坐的摩托车撞倒在地,并用刀砍杀黄某兴、谢某华,致黄某兴当场死亡,谢某华重伤、四级残疾。当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公安局对冯某强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同年9月4日移送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上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报送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13年5月3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冯某强提起公诉。2013年10月24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冯某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救助过程】
2021年5月20日,上思县人民检察院走访县乡村振兴局,该局移送了脱贫不稳定户谢某华家庭司法救助线索。上思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实地走访调查核实,谢某华家庭原系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户,2018年纳入低保户,案发前家庭收入来源主要依靠被害人黄某兴,案发后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来源,谢某华被砍伤后致残,无任何经济收入,尚拖欠上思县人民医院医疗费3.45万元,全家目前依靠政府低保金维持生活,两个未成年子女正常学习生活得不到保障;谢某华等人曾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医院未结算无法取得发票,经法院建议于2013年7月25日撤诉,后未再起诉;办案机关及村委会干部多次协调被告人家属赔偿,但因被告人冯某强服刑且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谢某华等人未得到赔偿。
春节期间,检察干警回访案件当事人,并送上慰问品和慰问金。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谢某华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害,导致生活十分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且属于重点救助对象,决定提请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两级检察院共向谢某华等人发放救助金10万元。考虑到谢某华家庭上有年迈公婆、下有未成年子女,防城港市、上思县两级检察院经与乡村振兴部门共同研究,由乡村振兴部门将谢某华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予以重点帮扶,从社会扶贫资金中给予谢某华脱贫户困难补助6000元。上思县人民检察院又协调县财政局从社会捐助专项款中拨出大病救助资金3.45万元,帮助谢某华缴纳拖欠医院的医疗费;联合县教育局走访黄某瑞、黄某伦所在学校,协调学校减免二人在校生活费4000元,指派心理咨询师为二人提供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上思县红十字会还给谢某华家庭送去日用品、棉被、食用油等生活用品。通过协调落实一系列社会化帮扶措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衔接,显著改善了谢某华家庭的生活处境。
【典型意义】
2021年9月7日,检察机关召集乡村振兴局、民政局、卫计局等十多个部门开协调会,共同出谋划策帮助谢某华解决拖欠医院长达10年的3万多元医疗费、子女教育、今后生活保障等问题。
本案系乡村振兴部门主动向检察机关移送司法救助线索,两方合力开展救助帮扶工作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上思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县乡村振兴局移送的线索后,依职权启动救助程序。针对案件被害人家庭生活面临较大困难的情况,提请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强化救助力度,优化救助效果,及时缓解被救助人家庭的急难问题。为提升司法救助质效,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长远生活困难,检察机关加强与乡村振兴部门的救助协作,将被救助人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管理,并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多元综合帮扶措施,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能动履行司法救助职能,积极助推乡村振兴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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